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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氣死人”究竟該不該擔責?法院判了!

時間:2023-04-10 21:30:46    來源:重慶長安網    

“氣死我了”是日常生活中人們表達情緒時常用的話,那么在爭吵過程中,如果一方真的被“氣死了”,另一方是否需要擔責呢?近日,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吵架氣死”引發(fā)的糾紛,一起來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吧。

案例:

和人爭吵后倒地猝死?家人起訴索賠20萬元


(資料圖)

2022年春節(jié)期間,老劉騎摩托車到客運站接妻子回家,由于妻子還未到站,老劉便把摩托車停在了客運站附近的路口,徑直排在了正準備拉客的“摩的”駕駛員小龔前面。

小龔見狀,誤認為老劉也是來客運站拉客的,于是就提醒老劉說要按順序排隊。老劉認為這個年輕人不分青紅皂白地找茬,冒犯了自己,便和小龔爭吵起來。爭吵期間,老劉情緒愈發(fā)激動,聲音也越吵越大。

妻子到站后找到了老劉,然而妻子不但沒有對老劉進行勸解,甚至也加入了爭吵陣營,在兩人的“聯合夾擊”下,小龔一直處于下風。

爭吵持續(xù)了4分鐘左右。老劉和妻子取得了“勝利”,但因老劉情緒一直很激動,所以直至吵完都沒有平復下來。夫妻二人正準備離開時,老劉突然暈倒在地,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死因為心臟驟停。

事后,老劉一家將小龔起訴至江津區(qū)法院,要求小龔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0余萬元。

判決:

猝死系自身原因所致?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老劉騎摩托車停在被告小龔前面,小龔誤認為老劉應排在后面與老劉理論,小龔的溝通屬于一般公眾日常交流的范圍。雙方爭吵的時間非常短暫,期間被告小龔并未下車,并無欲傷害老劉的肢體動作,爭吵過程中二人一直保持一定距離。爭吵期間,老劉本可騎車帶妻子離開,但兩人卻選擇了繼續(xù)與被告小龔爭論。

小龔不論是否為“摩的”拉客,其與老劉溝通的行為均不足以導致正常人死亡,老劉的死亡原因為心臟驟停,系自身原因所致,被告小龔對老劉的死亡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吵架者是否承擔責任?主要看過錯和因果關系

本案主審法官認為,吵架“氣死人”的故事當屬罕見,吵架者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主要看兩點:一是被告對死者死亡是否存在過錯;二是被告的行為與死者的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對于過錯的認定應以注意義務為基礎,即行為人對于損害后果存在期望、放任的心態(tài),或者對于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的損害后果具有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的心態(tài)。對于因果關系的認定通常要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為損害發(fā)生必不可少的條件,該行為是否達到相當程度從而實質上增加了損害發(fā)生的客觀可能性,具體責任的大小應與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結合起來進行分析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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